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勞簡,30,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德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愛國國小間103 年度雄勞簡字第30號給付工資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12,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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