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118,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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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118號
原 告 黃政華
被 告 李鈺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元,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減縮請求被告給付83,849元,經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下稱上開貨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中華四路南向北慢車道行駛,至中華四路300 號前欲裝貨而臨停路邊之際,不慎擦撞後方停車格內停放、由原告駕駛訴外人王菁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左前方鈑金、左大燈、左前保險桿、左前側防護罩及其內水箱毀損,修繕經估價需83,849元(含工資23,759元、零件60,090元),實際支付65,000元,系爭車輛之車主王菁儀已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並依法通知被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 、第196條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 ,849 元。

三、被告則以:伊確有於102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30分許,駕駛租賃之上開貨車行至案發地點臨停以搬運貨物,惟當時天色昏暗,伊停車時並未感覺有碰撞車輛,上開貨車車身亦無明顯撞擊痕,當天伊因返家而駕車返回現場,警方所派鑑識人員勘察兩造車輛後,亦未明確表示肇事車輛係上開貨車,伊非不願賠償,僅因租車公司投保之保險公司不願理賠而無法達成和解,本件如經調查確認伊為肇事者,伊願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且被害人就加害人不法侵害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被告既否認系爭車輛係遭其駕駛上開貨車擦撞受損,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

原告就此固提出附近監視錄影畫面,及系爭車輛車損照片、上開貨車之外觀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13 、9-14頁),而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結果,固得見被告駕駛之上開貨車曾臨時停放系爭車輛前方2 、3 分鐘,且上開貨車向右切入路邊,經過系爭車輛左前側時,車身曾明顯震動一下,有原告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11 、113 頁),而對照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及上開貨車外觀照片(見本院卷第9-13頁),系爭車輛受損之灰色葉子板上,遺有數道橫向、細長之藍色漆痕,亦與上開貨車之車漆顏色極為近似,然而細觀原告於事發2 日後即102 年11月24日拍攝之上開貨車外觀照片(見本院卷第12-14 頁),上開貨車之右後側車身僅有約3 處不明顯之刮擦痕,形態亦非細長,由照片亦難辨認該刮擦痕之顏色是否為系爭車輛之灰色,加以兩造均陳明陳案發當天警方所派鑑識人員比對2 車漆痕後,亦未做成上開貨車為肇事車輛之結論(見本院卷第110 頁),上開貨車車身既未明顯遺留碰撞系爭車輛之跡證,即不足以遽認為肇事車輛,況原告提供之監視錄影畫面,亦顯示被告駕駛上開貨車駛入該處之前,尚有1 部深色(顏色無法辨認)之自小客車曾停放系爭車輛前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可證系爭車輛停放該處期間,並非僅有被告駕駛之上開貨車曾行駛在系爭車輛周邊,更遑論原告提供之監視錄影畫面僅長約4 分鐘,片段而未能完整涵蓋系爭車輛停放期間,自不能排除系爭車輛受損為其他車輛撞擊之可能。

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乃遭被告駕駛上開貨車擦撞一節,尚屬無法證明,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駕車過失擦撞系爭車輛之侵權行為,則其請求被告賠償修車費85,000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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