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265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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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莊政潔
被 告 孫經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李梅芬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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