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2735,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7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張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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