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592,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5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 告 劉奕丞(更名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6月10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 年7 月1 日下午2 時15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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