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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魏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65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下午2 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2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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