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751,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鄭庭華
被 告 馮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751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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