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1195,2015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被 告 廖子涵
被 告 孫承洋(原名孫維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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