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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潘明昇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嘉恩人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訴訟代理人 蘇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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