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2039,2015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0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錡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56,1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