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2287,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許清烟
被 告 張建雲
廖瑞賢
被 告 華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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