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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吳國興
被 告 鄭明凱
鄭明忠
鄭巧媚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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