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448,2014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俊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英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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