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458,2014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景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間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2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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