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昭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儷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