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806,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80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9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11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並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4年10月17日止,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又上開債權業於94年10月26日讓與原告(原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查詢單及債權讓與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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