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263,201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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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安凱
林豐盛
林玫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
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92,222 元(即被告林安凱所得繼承座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114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房屋之遺產總額,依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27053號強制執行事件鑑定之最低拍賣價格〈2,440,000 +1,120,000〉×應繼分比例7/36=692,22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5,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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