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實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5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