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735,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康順源即順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崇任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