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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4號
原 告 黃昭清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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