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司雄補,10,2014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天裕、王雪絨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