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司雄補,18,2014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良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弘
聲 請 人 鄭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錦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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