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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30號
原 告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訂有明文。
本件給付保留款事件,因被告抗辯債權讓與人即郁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承攬施作之將軍溪排水華宗橋改建工程有諸多瑕疵,致被告對此進行修補而對郁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瑕疵修補費用之請求權,並以之對原告所請求之保留款予以抵銷,而原告對被告上開抗辯多有爭執,是本件事件案情較為複雜,所需調查證據時間較長,本院認依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當,乃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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