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439,2014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