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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691號
原 告 世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李秀紅
訴訟代理人 劉慶凱
被 告 王兆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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