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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楊嘉麟
被 告 孫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 年7 月2 日上午8 時5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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