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128,2014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陳淑貞
即 被 告 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香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6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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