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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東大策略創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興
訴訟代理人 陳駿霖
李國豪律師
上一人 複
訴訟代理人 林苡茹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劉純慧
黃應欽
顏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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