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2492,2015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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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492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陳永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毓蒨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1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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