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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吳宜達
李羿嫻
簡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簽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4 日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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