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600,2014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Peter 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吳婯祺即吳婯年
洪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60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吳婯祺即吳婯年於民國90年8 月10日邀同被告洪正宏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 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吳婯祺即吳婯年自96年4 月7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而被告洪正宏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2,1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