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72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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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26號
原 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 告 薛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675 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4,645元/㎡×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15㎡=369,675 元,是原告請求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369,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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