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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邱命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凱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6,8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41,2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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