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