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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35號
原 告 黃莉莉
黃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57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8,6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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