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858,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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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韻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伯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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