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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6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9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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