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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葉經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東翰間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惟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更正高雄市前鎮區愛群段1094-17、1094-18 、1094 -19、1094-20 、1094-21 、1094-22 、1094-23 、1094-24 、1094-25 、1094-26 地號土地預告登記期限,該預告登記係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限制權利範圍計算,調解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928,684 元。
另與調解事項第一、三項合併計算調解標的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110,200元(681,516 +5,928,684 +3,500,000 ),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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