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259,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吳婉瑜
被 告 吳富仁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259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0日上午9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8 月14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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