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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蔡宗泰
被 告 梁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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