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73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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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731號
原 告 游舒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崧即陳柏榮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4 年度簡附民字第102 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70元,其中除匯款金額10,000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1,770 元車資損害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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