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969,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96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葉宗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所提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特別約定事項第2項約定:「…,申請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和潤企業(股)公司。

…」。

而本件係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分期付款通知及收款,依前揭約定是否應認已將債權讓與和潤企業股份有公司?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說明,並提出原告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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