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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對被告郭宗正、李○○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被告李○○之年籍資料,訴之聲明亦尚有缺漏,經本院調取所有權移轉等資料,通知原告閱卷並補正被告資料、民事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迄今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李○○之姓名等年籍資料、正確之訴之聲明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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