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王龍欣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李建宏律師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