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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清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2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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