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4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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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張鶴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力興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即亞洲信託銀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雖記載「懇請鈞院亮察以確定本人與玉山銀行、亞洲信託銀行之間並無債權及債務存在」等語,惟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亦無法確認與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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