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52,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朝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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