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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鄭春、林美合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 號22樓之3 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96,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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