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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鄭速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采繁等間確認停車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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