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佳宏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再審原告 蔡金寊
蔡佩玲
蔡文瑀
溫玉秀
蔡進忠
蔡雅婷
蔡會春
蔡淑芬
張蔡素
蔡麗琴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前列十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人羅庭章律師
再審原告 蔡子建
蔡成
蔡子豪
蔡薽瑩
蔡余金珠
林水治
莊昌龍
莊惠珍
楊鴻旌
再審被告 謝耀宏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其餘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雄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